發表人 | 內容 |
台北
C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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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08年8月24日
文章主題:Re:關於職業登記
請問公司要求執業登記及工作場所在不同縣市,這樣合乎規定嗎? 如果不行,有甚麼辦法能跟公司談呢?
發佈地點:39.8.62.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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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
小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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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08年8月13日
文章主題:Re:關於職業登記
您好, 目前的執業場所是"健康管理"公司, 擔任護理師職務, 不需執行醫療行為(抽血、打針不用),
工作內容主要包含醫療行為流程解說、預防保健的解說 以及陪同國內或國外客戶至醫療院所做療程等, 想請問在以上的工作內容之下, 是否需要辦理執業登記呢?
等候您的回覆,謝謝。
發佈地點:220.136.70.1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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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
魏序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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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06年11月27日
文章主題:Re:關於職業登記
發佈地點:39.12.160.2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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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聯會
秘書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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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06年9月13日
文章主題:Re:關於職業登記
您好
據了解,研究助理若有執行護理人員業務,其執業登記地點,可徵得該醫療機構之同意下出具證明文件,並於該證明文件註記為某校派駐之研究助理等相關文字後,向執業所在地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辦執業登記。是否可由學校出示證明進行執登,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自行決定,建議您向當地衛生局洽詢。 另外,依照護理人員法規,執登後使得執行護理人員業務,因此,執業當日就必須做執登,但,同樣各地衛生局訂有不同的寬限期,仍需以各地衛生局之規定為準。
發佈地點:192.168.1.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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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護士護理師公會
許少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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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06年9月9日
文章主題:執業登記
1.為大學研究助理(非研究護理師),但是在醫院執行工作內容,請問如果是大學開的在職證明書,可以用他進行執業登記嗎> 2,拿大學開立的在職證明,我的職業登記的執業機構要填哪邊? 3.工作起始日3天後才能拿到在職證明書,我最晚什麼時候要進行執業登記?
發佈地點:36.225.119.1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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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聯會
秘書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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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06年2月7日
文章主題:Re:關於職業登記
您好 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規範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: 一、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。 二、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。 三、護理指導及諮詢。 四、醫療輔助行為。 若有執行護理人員業務,就需要作執業登記。
發佈地點:192.168.1.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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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市護理公會
邱萱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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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05年11月28日
文章主題:Re:關於職業登記
發佈地點:61.222.234.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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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聯會
秘書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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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04年6月18日
文章主題:Re:關於職業登記
依照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,護理人員之業務有: 一、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。 二、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。 三、護理指導及諮詢。 四、醫療輔助行為。 工作內容涉及護理人員業務,應做執業登記,相關執登事宜建議向所在地衛生局洽詢^^
發佈地點:192.168.1.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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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護理師公會
小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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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04年6月17日
文章主題:Re:關於職業登記
您好,想請問因本公司已有護理師,但業務繁重,有請一位派遣護理師協助,此派遣護理師是否也應職登呢?派遣公司已出具派遣職業證明,是否符合職登要件呢? 謝謝您
發佈地點:163.244.185.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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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聯會
秘書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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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04年3月27日
文章主題:Re:關於職業登記
發佈地點:192.168.1.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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