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:長照共同訓練課程(Level 1),新版課程自116年1月1日起生效
主旨:有關長照共同訓練課程(Level 1)業經衛生福利部115年10月14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954號公告,檢送公告影本1份,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10月14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954號公告辦理。
二、為使長照共同訓練內容與現行長照政策及法規接軌,衛生福利部業完成長照共同訓練課程更新,並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公告,新版課程自116年1月1日起生效。
三、為保障學員修課權益及完備地方政府認證審查實務,相關課程採認原則如下:
(一)於115年12月31日(含)前完成原長照共同訓練課程或115年8月17日上架之新版長照共同訓練課程(下稱新版課程)並通過測驗,取得學習證明者,均得據以辦理長照人員認證。
(二)自116年1月1日起,統一適用新版課程,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,應檢附完成最新公告課程之學習證明,始得據以辦理認證。
四、請貴府(局)依前開原則辦理長照人員認證審查,並轉知所轄相關單位及人員周知。
五、副本抄送相關單位及團體,請轉知所屬知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