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「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」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二十二條條文 二、修正重點如下: (一)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效期,自四年修正為六年。 (二)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修正為「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」。
三、詳如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