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表人 | 內容 |
全聯會
秘書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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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06年5月22日
文章主題:Re:安胎假是否需辦理停業?
1.是的,依護理人員法第11條規定: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,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。
2.要視您是否有辦理離職或留職停薪而定,若無,可續申請婚假、產檢假。
3.同上,要視您是否有辦理離職或留職停薪而定,若無,應不需辦理復業以申請產假。
4.每個縣市衛生局實際辦理狀況不同,建議您詢問當地衛生局。
發佈地點:192.168.1.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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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護理師護士公會
曾舒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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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06年2月9日
文章主題:安胎假是否需辦理停業?
1. 懷孕期間因身體不適需請安胎假至生產,護理長表示因未執業,需於事實發生後30天內辦理停業? 2. 延上題,停業期間可否續申請婚假、產檢假? 3. 產假不需辦理停業,但安胎假若超過一個月而辦理停業,是否還需辦理復業以申請產假? 4. 若育嬰留停期間執照到期,積分已達120時數,是否可辦理換照?或安胎期間已到換照前半年,積分時數已達120,能否提前辦理換照?
發佈地點:110.30.66.1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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